一、受理条件
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授权的权利人。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材料
当事人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此外,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
三、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窗口、邮寄、网上和杭州代办处窗口四种方式接收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窗口方式办理的,窗口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2.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合同备案”字样。
3.通过网上办理的,请求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提出。专利局基于电子扫描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准予备案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之后,将与所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一致的纸质文件原件寄交专利局。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以及许可备案编号。
4.通过代办处窗口办理的,当事人可邮寄或者面交材料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办理。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出备案请求。
(二)受理与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三)发给备案证明或者补正通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五、办理方式
面交和邮寄办理。
六、审批时限
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七、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审批结果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九、结果送达
当事人根据约定到办理单位自行领取,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邮寄。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地提供备案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咨询途径(杭州代办处受理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571-88086197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
咨询网址:http://www.zjip.org
十二、投诉渠道(杭州代办处受理方式投诉)
投诉电话:0571-86875151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
咨询网址:http://www.zjip.org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到下午5点
联系电话:0571-8808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