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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审查
发布日期:2020-10-28   浏览次数: 709    来源: 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需要,提升我省授权专利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76 号令)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

浙江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浙江省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二、专利优先审查适用范围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已缴纳专利复审费);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已缴纳无效宣告费);

(四)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的申请方式应是电子申请方式。

三、需提交材料(*为必要文件

(一)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表格下载”端下载,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请求人(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

(二)专利阶段相关凭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提供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需提交已缴纳复审费证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优先审查需提交已缴纳无效宣告费用证明。

(三)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请求人为企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求人为个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求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第三方委托书。若请求人属于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或个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提供由全体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与代理机构或个人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五)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现在无需提交检索报告)。对照请求书第⑥栏附件文件清单,提供专利文献首页;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电子文献则需提供带有链接的网页截屏(现有技术或设计材料份数、页数与请求书第⑤栏中填写数量对应)。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请求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请求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六)专利优先审查理由及所对应情形的证明文件(理由只需要选择一项)

优先审查理由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

代信息技术、生物、高

端装备制造、新能源、

新材料、新能源汽车、

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内容及其

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鼓励产业。重点鼓励产业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版

2.涉及我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鼓励产业。

例如:浙江省发明专利优先审查产业目录(附件3)、浙江省各地市重点优势产业目录(附件4)、浙江省的“万亩千亿新产业”、杭州的“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与产业空间布局指引”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开的主导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标注出申请专利所属的产业领域。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技术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该产业领域。

4.专利请求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

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

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

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请求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技术通过

实施运用,能够实现对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

6.无效宣告专利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

解。

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四、申报程序

(一)优先审查受理方式

1.网上受理。请求人根据专利优先审查条件和要求,登陆浙江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系统(http://zscq.zjamr.zj.gov.cn/)申请帐号,点击“省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进行在线办理。

2.复审、无效宣告阶段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根据专利优先审查条件和要求,登陆浙江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系统(http://zscq.zjamr.zj.gov.cn/)申请帐号,点击“省发明专利优先审查”,下拉选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进行在线办理。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文件一式二份邮寄至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理事务部(仅接收顺丰或邮政 EMS快递,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1号楼2楼代办处大厅;联系电话:0571-88917568。)(邮件标注复审、无效宣告优先审查)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线提交申请,请求人可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邮寄送达(仅接收邮政 EMS和顺丰快递,邮寄地址同上,邮件标注优先审查申请)。

(二)优先审查初审流程

1.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76号的规定和指标限额, 对在线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予以审核回复。网上办理审核回复时间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2.经“审核通过”的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由代办处从审查系统上下载打印,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直接录入国家知识产权局E系统。

3.复审、无效宣告阶段的优先审查,请求人仍然需要将已签署省局推荐意见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所有证明文件的纸质原件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邮码:100088材料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五、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况

1.涉及发明的35个技术领域、实用新型的5个技术领域和外观设计的7个技术领域,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暂不予优先审查的重点关注特定领域。这些特定领域暂不予优先审查,涉及抗疫需要的除外。

2.有同日实用新型申请。愿意撤回实用新型申请的除外,需提交撤回通知书。

3.非正常申请等其他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里有特殊标记的。

、其他说明

(一)属下列情形的,优先审查请求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无需代办处推荐:

1.对于《76号令》第三条第五款“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2.对于《76号令》第四条第一款“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人是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的”。

3.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该专利复审案件在初步审查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

(二)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两大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申请人备案、专利申请预审等流程,获得快速协同申请保护。

联系人: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到下午5点

0571-86412160、0571-88917568


附件:

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附件1.docx

复审、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书附件2.docx

浙江省发明专利优先审查产业目录(2020年版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