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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减审批
发布日期:2020-10-12   浏览次数: 201    来源: 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

2016年9月1日,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开始实施。个人收入低于月均5000元(年6万元);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相关专利费用减缴。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www.gov.cn/xinwen/2016-08/04/content_5097534.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16号公告。

或者搜索专利费减相关规定。

查看<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费减相关要求。

 

二、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cpservice.sipo.gov.cn

有电子申请账号的申请人使用电子申请账号直接登录,其他人员进行注册后登录。一个账号可以帮助多个申请人进行费减备案工作。

进入系统----费减备案业务----业务办理----查看声明同意并提交----选择备案人类型“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其他”----选择备案年份:一般为当年,每年10月1日后可以选择下一年度的备案----按照相关证件信息如实填写其他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预览再次核对相关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在页面中间“附件信息”中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点击“上传文件”-选择文件类型框-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点击开始上传)----文件上传后请预览确认文件是否上传成功及清晰----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及完全阅读并了解相关重要提示后,点击提交按钮----记录备案证件号(以后提交专利时使用)。

一般情况下:个人申请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和收入证明;企业需要企业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页及主表页(每页文件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需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盖单位公章)。

注意:上传文件支持(*.png,*.tiff,*.jpg,*.jpeg)格式图片,文件大小请控制在500K-1M左右。证明文件上传成功后无需再邮寄纸制证明文件。

费减备案不合格申请人也可以在检查修改相关信息后再次提交备案。

 

三、申请人提交专利时,应该在专利请求书第10栏申请人相关信息中正确填写申请人相关证件号,要求申请人姓名与证件号与备案系统中的姓名与证件号完全一致。并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未勾选视为未请求费减,无论是否已备案都不予以费用减缴。如果符合相关费减办法规定,系统将会自动作出相应的费减决定,单个申请人可以减缴相关费减办法上规定的费用的85%;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减缴70%。在申请专利时无需再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请求书。

 

四、前期已提交的未享受费减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完成费减备案工作后,再提交相应的专利费减请求书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相关审查员审核合格后会给予相关的费减待遇。

 

五、其他未尽事项,申请人可以致电0571-88857317进行电话咨询。